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建罚字[2005]第 003号
当事人: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林日崇
违法事实:2005年7月22日,当事人在江干区背街小巷改善工程---景昙路景观整治项目(招标编号江20050713028)的投标中,与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国四海工程有限公司二个投标人提交的投书多处出现编辑内容一致的相互串通投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笫32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笫53条之规定。
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贰千零玖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江干区建
设局财务室(庆春东路1号北三楼335室)(代收)交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到
江干区人民政府或杭州市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
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公章)
2005年8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