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阳大队(2017年第10号)
对李旭光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李旭光,驾驶证号:3203241963021825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7年09月02日09时21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2059的机动车在【绕城地区】G2501杭州绕城高速(南线张家畈互通西向北)处,实施[1344]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电子设备记录、车辆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2017年08月14日06时05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2059的机动车在【高架辖区】中河高架路-中河高架路复兴立交(复兴上口)处,实施[1344]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电子设备记录、车辆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2017年07月13日12时12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2059的机动车在G2501杭州绕城高速金华方向0034KM100M处,实施[1344]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移动摄像记录、车辆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单位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2017年09月23日
联系人:徐小燕,联系电话:0577-63619618
单位地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市府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