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阳大队(2017年第05号)
对李军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李军,驾驶证号:3421301974120840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7年08月22日04时58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7321的机动车在燕前隧道往马尾方向进洞口(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处,实施[1355]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电子设备记录、车辆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2017年08月10日14时3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7321的机动车在龙港镇龙港大道与西三街西口(浙江省苍南县)处,实施[1344]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电子设备记录、车辆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2017年07月15日00时55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7321的机动车在三环福峡路交叉口高架桥西往东方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处,实施[1355]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电子设备记录、车辆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2017年07月10日06时31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7321的机动车在沈海高速B道2168公里100米至沈海高速2145公里800米处,实施[4610]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时速102)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电子设备记录、车辆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时速102)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2017年07月06日10时2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7321的机动车在广河高速惠州段往广州方向108公里处处,实施[4610]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时速104)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电子设备记录、车辆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时速104)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2017年07月02日07时21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7321的机动车在燕前隧道往马尾方向进洞口(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处,实施[1355]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电子设备记录、车辆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单位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2017年09月23日
联系人:徐小燕,联系电话:0577-63619618
单位地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市府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