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阳大队(2017年第09号)
对黄益亮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黄益亮,驾驶证号:33032619731229073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7年06月01日10时2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6151的机动车在京福线1770KM750M(温岭市大溪镇吕岙村)(浙江省温岭市)处,实施[163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时速73)公里/小时(限速60)公里/小时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测速设备记录、车辆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时速73)公里/小时(限速60)公里/小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2017年05月30日10时17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6151的机动车在京福线1776KM050M(温岭市大溪镇阳山村)(浙江省温岭市)处,实施[163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时速75)公里/小时(限速60)公里/小时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测速设备记录、车辆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时速75)公里/小时(限速60)公里/小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2017年05月29日10时14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6151的机动车在京福线1770KM750M(温岭市大溪镇吕岙村)(浙江省温岭市)处,实施[163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时速74)公里/小时(限速60)公里/小时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测速设备记录、车辆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时速74)公里/小时(限速60)公里/小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2017年05月26日10时22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6151的机动车在京福线1770KM750M(温岭市大溪镇吕岙村)(浙江省温岭市)处,实施[1632]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时速87)公里/小时(限速60)公里/小时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测速设备记录、车辆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时速87)公里/小时(限速60)公里/小时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单位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2017年09月23日
联系人:徐小燕,联系电话:0577-63619618
单位地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市府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