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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温兴勇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2017年09月23日 17:44:00 来源:温州交警网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阳大队(2017年第01号)

  对温兴勇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温兴勇,驾驶证号:3303261970122649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7年06月28日15时54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3530的机动车在G2501杭州绕城高速上海方向0040KM700M处,实施[1344]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移动摄像记录、车辆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2017年04月10日10时53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3530的机动车在G2501杭州绕城高速上海方向0040KM700M处,实施[1344]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移动摄像记录、车辆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2017年02月17日17时03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3530的机动车在G2501杭州绕城高速金华方向0034KM100M处,实施[1344]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移动摄像记录、车辆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单位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2017年09月23日

  联系人:徐小燕,联系电话:0577-63619618

  单位地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市府路1号

(本文来源:温州交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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