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阳大队(2017年第03号)
对梅光荣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梅光荣,驾驶证号:3622221970080569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17年09月08日08时01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VD598的机动车在海工大道555号附近处,实施[7002]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电子设备记录、车辆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不按规定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2017年06月15日06时18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VD598的机动车在昆鳌快速联系通道三排口南口处,实施[1345]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电子设备记录、车辆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经查,2017年06月14日11时22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VD598的机动车在平瑞路与吉祥路路口南口处,实施[1345]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电子设备记录、车辆管理人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本单位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本单位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2017年09月23日
联系人:徐小燕,联系电话:0577-63619618
单位地址: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市府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