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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04月13日 12:41:50 来源: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市(县)级矿业权交易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市级和市属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矿业权特指采矿权。矿业权出让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
  本暂行办法所称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招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暂行办法所称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诚信、便民等原则。
  第五条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负责温州市市级和市属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事务。
  第六条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对社会公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
  (二)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组织办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事务;
  (三)进行矿业权交易信息的公告、公示和公开,提供矿业权交易技术服务与咨询;
  (四)承办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矿业权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完成矿业权设置报批相关工作;
  (二)完成矿区地质勘查、采矿权评估等基础工作;
  (三)矿业权出让方案编制、审批等前期工作。县级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报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温州市级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编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审批。温州市辖区内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辖区分局编制,经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审定后,转报温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在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及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发布公告、公示等事项;
  (五)完成出让文件的编制,出让文件主要包括:出让公告;竞买须知;成交确认书;提供采矿权出让合同样式;提交有关涉矿用地、道路、林地、坟墓、电力及其他有关政策处理资料;价格确认资料等;
  (六)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及矿业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矿业权所在地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完成有关涉矿用地、道路、林地、坟墓、电力及其他有关政策的处理,确保“净矿出让”。


  第二章矿业权交易流程
  第九条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委托。市级和市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宗一次性委托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矿业权交易有关事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采矿权设立批复文件;
  2、矿区范围划定相关资料;
  3、拟出让矿区矿产储量报告、储量评审意见书和备案通知书;
  4、采矿权评估报告和备案证明;
  5、涉矿用地、道路、林地、坟墓、电力及其他政策处理的相关资料;
  6、矿业权核查资料;
  7、矿业权价款确认资料。
  (二)出让文件编制、移交及备案。委托单位根据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及矿业权出让方案编制出让文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并将经审批的出让文件等资料移交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组织矿业权出让。委托单位是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同时将有关出让文件等资料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拟出让矿业权现场踏勘。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按需组织评标专家现场踏勘拟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
  (四)发布公告。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按委托单位的要求在相关媒体、网站发布公告,国土资源部门在门户网站及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发布矿业权出让公告。
  (五)报名。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按照出让公告及报名条件等规定接受报名,并进行符合性资格审查,收取保证金。
  (六)交易。实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定矿业权受让人。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人与受让人在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签订《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并由公证机构办理现场公证。
  (八)公开。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在交易大厅、网站公七矿业权交易结果,国土资源部门在门户网站及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公示矿业权交易结果。
  (九)签订出让合同。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采矿权协议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根据经批准的采矿权设置及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采矿权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办理采矿权协议出让交易,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资格审查。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对协议受让人的资格和拟出让采矿权的相关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公开。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在交易大厅、网站公示矿业权交易结果,国土资源部门在门户网站及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公开矿业权交易结果。
  (四)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人与受让人在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签订《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并由公证机构办理现场公证。
  (五)签订出让合同。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六)登记发证。受让人持《采矿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采矿权出让合同》,以及登记所必需的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是温州市矿业权交易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矿业权交易活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温州市矿业权交易工作的综合性监管机构。
  第十二条矿业权交易活动和交易信息,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受理查询和咨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受让方参与矿业权交易活动,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十四条参与矿业权交易的各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隐瞒信息、伪造资料、恶意串通等手段,妨碍公平交易。如有上述情形发生,取消其交易资格。对扰乱矿业权交易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温州市矿业权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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